(1)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,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。
(2)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。插编式钢丝绳吊索、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,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,且不小于mm。吊索及环绳应经1.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,方可使用。
(3)在吊起重物时,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°,*不大于°。
(4)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、其他带电体、灼热物体或火焰接触。
(5)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、锐边直接接触,应垫以半圆管、木板等,防止钢丝绳受损伤。
(6)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。
(7)钢丝绳、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、不潮湿的室内保管,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。钢丝绳应定期上油,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,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。
(8)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,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,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。
18、链条葫芦
(1)使用前应检查吊钩、链条、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。吊钩、链轮、倒卡等有变形时,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%时,禁止使用。
(2)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,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。
(3)起重链不得打扭,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。
(4)不得超负荷使用,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;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,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。操作时,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。
(5)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,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,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。
(6)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,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。
(7)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,应经过计算,否则不得悬挂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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